我是破坏别人幸福生活的凶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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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关于婚姻我们首先强调的应该是义务,在婚姻中结婚承担者自身的幸福应该放置于第二位,第一位的是义务:生育的要求以及抚育的要求。实际上古往今来的人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如此做的──绝大多数的婚姻是为子女──人类族类的延续而存在的,婚姻从来就是作为这样的义务形式而被人们接受的。从这样的思考出发,我反对离婚,离婚是对义务的否定,而义务之所以是义务本身就意味着放弃作为目标的自己而选择为了另一个目标(例如在婚姻关系中的子女)。如果你不能思虑及此,你不能放弃以你自己的作为个人的存在以及"幸福",不能放弃以你自己作为你生存的目标,如果你不懂得为了义务而放弃,不懂得将自己由目的(大写的人)而降为手段(族类延续的手段),那么你本身就不适合结婚,你就不应该结婚。婚姻自由时代的结婚是自由的结果,也是自由的结束,对于婚姻来说,自由只有一次,你使用了它,从而也结束了它,不结婚是你的自由,和谁结婚也是你的自由,但是一旦你选择结婚你就将你的自由交出了,从此你不再拥有它,从此你选择义务,而不是自由。这就是婚姻的自由的辩证法:你拥有它就意味着失去它,你一旦用它,使用你的自由你就立即失去它。你自由地选择了结婚也就意味着你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已经结婚的你就不能再拥有自由结婚的权利了。因而结婚是一件严重的事情,你必须对你的自由的失去有充分的准备,你必须对你以你的自由的放弃而选择义务、责任有必要的认识。因为这是婚姻的本质。婚姻是人类生活中为数不多大几个自由所不能关照到的领域,在这样的领域人将自己的本质──自由──交付给义务,而选择必然性。婚姻是这样一种处境,在这种处境中,我们实在地担负起责任,我们的伦理学是责任的伦理学而不再是自由的伦理学。

我们如何从我们的义务的婚姻中体验幸福?我们不应对自己的婚姻生活本身的幸福报过大的奢望,我们既然已经选择义务,我们就应对义务有深刻的理解,在婚姻中也就是在义务中,因而婚姻的存在并不以我们自己是否绝对幸福为前提,婚姻的存在以我们的义务感为前提,如果结婚双方都想从婚姻中为自己获得好处(诸如:幸福、快乐等)那么这个婚姻就一定是不成功的,如果婚姻双方不是为了自己从中获得好处而结婚,相反他们结婚就是为了奉献爱给另一个人,就是为了族类延续了义务,那么他们的婚姻成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为婚姻就是义务。那么,在这样的义务生活形式中我们如何体验幸福?──当我们白发苍苍,当我们已经苍老,在金色的夕阳下,我们坐在街边花园的台阶上,我们看着我们幼小的孙子在远处蹒跚地走着,他的手在阳光中一晃一晃地,他黑色的头发上闪动着阳光的芳菲……这时我们会体验到一种莫名的东西,我们感到了生命的延续,感到了"未来"的力量,感到了希望,这就是幸福,我们对自己说,这就是幸福,尽管我们已经苍老,尽管无情的皱纹已经布满了我们的脸颊,尽管我们的孙子──他手上握着的阳光象镜子一样照在我们的脸上,在他的目光中我们的苍老象大街上的废墟一样无处躲藏。

相比较而言,试婚则是为了逃避义务(生育、抚育以及对于婚姻另一方的义务),逃避将自己作为族类的手段而不再是自己目标之宿命的形式。这是现代人为自己保留自由──在婚姻中而又保留自由的一种形式。它是妥协的结果,因而作为自由它是不彻底的自由,它并不象我们想当然的那样是完全自由的,其实它也有自己的束缚形式,只是这种束缚来自于我们的更为自觉的自律,而不是结婚证带来的他律。作为义务,它是不彻底的义务,试婚给"分手"留下了可能,因而绝大多数的试婚者并不生育,在这种情况下,试婚者的义务就是不彻底的,他们的义务只是在试婚期间彼此忠诚的义务,他们的目的依然是自己的幸福,这样的义务和生育带来的义务──一种无偿的无私的义务是不同的,是一种不彻底的义务。婚姻对于人类来说永远是一种宿命,一种以自由的方式放弃自由的宿命,一种以目的者的身份降格为手段者的身份的宿命,一种以爱情的自律换取法律的他律的宿命,一种以自己的幸福换取族类延续的宿命。对此人类无以逃避。因而试婚这种形式是不可取,它不是对宿命的反抗,也不是对宿命的接受,而是对宿命的逃避。(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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